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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到宅鑑定

本院到宅鑑定 圖片說明如下方文字
  • 步驟一:申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 長期重度昏迷 
       
  • 步驟二: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 請備妥下列資料:三張1吋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若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
      註:障礙情況有改變者,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應檢附近三個月的診斷證明書。
    2. 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本院辦理到宅「初次」鑑定務必備妥病歷摘要。
    3. 區公所確認是否符合條件及地址是否為新北市
       
  • 步驟三:
    • 外縣市
      檢具相關申請文件行文本府衛生局,由衛生局函轉外縣市衛生局辦理。
    • 新北市
      申請資料函送責任區域之鑑定醫院。並副知衛生局。
       
  • 步驟四:鑑定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1. 收到民眾申請到宅鑑定公文後,聯繫家屬確認鑑定相關事項,安排醫師出診事宜。
    2. 醫師完成鑑定後,由醫院將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函送本府社會局。
       
  • 步驟五:社會局核定是否符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1. 核製身心障礙證明。
      2. 代理人至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手冊
      3. 請攜帶受鑑定者之身份證、印章及代理人之身分證。

    • 由社會局函覆代理人
瀏覽人次:4469 人 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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