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本院平日門診及週六門診,不受理申辦身心障礙鑑定事宜。
- 步驟一:申請人:
請備妥資料:三張1吋照片、印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若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註:障礙情況有改變者,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應檢附近三個月的診斷證明書。
- 步驟二: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填寫『身心障礙鑑定』申請表
- 勾選身心障礙鑑定方式
- 勾選需要的福利服務項
- 步驟三:至合格醫院進行鑑定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板橋院區
- 步驟四:衛生局審核鑑定報告
戶籍所在地衛生局
- 步驟五:社會局進行福利需求評估
是否符合身心障礙鑑
- 是-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否-若對鑑定結果不滿意者,30日內可向區公所提出異議複檢
(限1次)(再從第一步驟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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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