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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
為什麼需要《病人自主權利法》? 因所有生命都有其獨一無二的價值,而每個人的價值觀更需要受尊重且被保障,《病人自主權利法》就是基於這樣的基本人權應運而生。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同時確保病人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善終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與醫療團隊討論一旦自身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抑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此即「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d decision, AD)。

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也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中,了解病人對生死大事的想法與價值觀,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決策壓力,進而因 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善終願望的幫助者。

由於病人與家屬經由良性溝通達成治療方向的共識,醫療團隊自可免除無所適從的壓力,回歸尊重病人自 主權及行善原則,而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病人自主權利法》同時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確診五種臨床狀態,撤除維生治療及鼻胃管時,有明確的遵循依歸,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詢服務】
本院重視民眾對自主生命醫療的抉擇及提升友善的醫療照護品質,以達到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之目的。

於108年7月起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由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期為有意願簽屬「預立醫療決定」之民眾提供專業醫療諮詢,讓民眾在清楚了解各種醫療選擇的情況下,做出符合自己意願的決定。
配合政府政令,更是尊重病人自主權利,本院預計108年中旬將開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由經認證的醫師、護理師、社工師,為有意願簽屬「預立醫療決定」之民眾提供專業醫療諮詢,讓民眾在清楚了解各種醫療選擇的情況下,做出符合自己意願的決定。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詢窗口】
諮詢電話:02-29829111分機3373、3505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點至下午5點
門診時間:星期一、星期三下午13:00-16:30
預約方式:本諮商為自費項目,採預約制。
預約善終三步驟
 
預約善終三步驟
  1. 準備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線上預約並向「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窗口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準備事宜。
  2. 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法定參與成員
    民眾本人與醫療團隊
    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建議)
    商討當五個特定臨床條件發生時,您的醫療意向
  3. 簽屬預立醫療決定
    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人公證
    醫療機構核章
    註記於健保卡
    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更改「預立醫療決定」。
【說明】
(一)因健保不給付「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費用,本諮商門診-第一人:自費 3500元,第 2 人(含)以上同行:800 元/60 分鐘/人,至多6人
以新北市市民或於新北市就業之民眾為限。以團體諮商(2人以上),則只補助第一人(補助費用1500元,自付費用2000元);第2人起收取原價800元整,1人參加須全額自付。
(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因須接受門診前衛教,不開放當天門診掛號,僅限預約至少三周前之諮商門診。
(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進行時,會由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心理師團隊,詳細說明約六十分鐘,請預留諮商及前後流程處理時間。
(四)當天門診僅可預約六人次;若臨時不克前來,請務必提早三天前通知本院(諮詢窗口 02-29829111分機3373、3505)。
【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對您重要性的成員及注意事項】
邀請至少一位二親等家屬:向家人說明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對您的重要性
(一)您必須邀請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二人,一起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溝通及討論過程。
    二親等親屬之範圍包含: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手足 (5)孫子女/外孫子女 (6)祖父母/外祖父母 (7)公婆/岳父母  (8)女婿/媳婦 (9)弟媳/兄嫂  (10)姐夫/妹夫   (11)妯娌/連襟

說明:經您本人同意之家屬皆可一起參與,以凝聚家庭成員之間的想法與共識。
(二)因需要健保 IC 卡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書》暫存及上傳作業,諮商門診當天務必攜帶健保 IC 卡。
(三)為中低收入戶諮商者,門診當天務必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以利優免。
(四)和家人討論,將關於「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及《預立醫療決定書》所有疑問事先寫下來。
【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要件】
(一)需年滿18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二)於意願人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聽取第五條之告知、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並依據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內容表達醫療意願。
(三)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1.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2.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3.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醫療決定書】
◎如何啟動「預立醫療決定」

疑似特定臨床條件之一發生時:2位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
符合特定臨床條件之一: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經政府公告之重症
確認預立醫療意願: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及水分。
緩和醫療照護
尊嚴善終

相關連結:
病人自主權利法宣導短片-國語版
病人自主權利法宣導短片-台語版
病人自主權利法宣導短片-手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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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3214 人 更新日期: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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