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友善列印-另開新視窗 字級設定:

衛生局公告函文

本院依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新北市政府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健保有給付項目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收費,健保不給付項目依本院自費醫療收費基準規定辦理,相關資訊請參考『 自費醫療項目 』。

頁數
  • 1 / 1
  • 共有 2 筆資料
回上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