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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權利義務說明書

94.01.10初定
112.06.08第九次修訂
 
病人權利
  1. 您有權接受治療,不因國籍、性別、年齡、性向或社經地位而受到歧視。
  2. 您有權利接受照顧、關懷和尊重,於治療過程中有任何抱怨或建議,有權向醫院提出申訴並得到回應。
  3. 您有權要求醫院主動提供正確完整的醫療訊息或當面詢問醫護人員,並得知關於自己的病情、診斷、檢驗、檢查、病況發展、治療計劃、疾病照護、藥物諮詢、飲食或生活等之衛教資訊,並維護個人隱私。
  4. 您有權參與診療照護過程之諮商與討論,並決定治療方式(包括拒絕治療)。
  5. 若醫院計劃執行對您照護或治療有關的人體研究、醫師建議之檢查項目、治療方式,您有權事先被告知詳情,且有權利拒絕參加。
  6. 若您需要接受手術治療,本院依規定,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只有在取得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才會為您手術及麻醉。但若情況緊急,為搶救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手術。
  7. 本院為教學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懇請您惠予配合相關之教學活動,但您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測試等相關活動。您的拒絕,並不會影響到本院醫事人員對您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8. 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本院對所有住院病人提供「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末期病人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說明暨同意書」及「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使醫師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得在尊重其意願情形下,不施予積極之治療或急救,僅提供減輕或免除痛苦之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
  9. 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本院開辦「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自費門診」,提供民眾自主選擇善終機會;使民眾皆可接受諮商服務。
  10. 為使有限的生命可化為無限的大愛,本院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對所有住院病人提供「器官捐贈同意書」,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您的家屬充分瞭解您的意願。
  11. 您有權申請自己的病歷複製本、診斷證明書與醫療費用收據。
  12. 若您對本院任何事物有建議,可利用院長信箱。  申訴電話:02-29829111 分機3506 (社服室)。
病人義務
  1. 為確保安全,請您和家屬能主動、正確告知醫護人員自身的健康狀況、過往病史、藥物過敏史、旅遊史、目前是否罹患傳染性疾病等資訊。
  2. 請您和家屬積極參與決定治療方針,並協調共同的意見,在決定簽署同意書、契約書或接受治療與否之前,請充分了解其內容以及各種治療方法可能造成之結果。對於各項醫療處置若有疑問,請向負責照護之醫護人員提出。
  3. 請配合醫院之就醫規定或作業流程,不得要求醫事人員提供不實的資料或診斷證明。
  4. 請遵守醫院門禁、感染管制措施,不在院內吸菸及嚼食檳榔等,避免影響整體病人照護或他人權益。
  5. 希望您配合醫師之建議及醫院相關規定,進行已達成同意的治療程序及有關醫囑。
  6. 請您支付屬於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若有困難,請洽本院社服部門或負責照護之醫護人員 。
  7. 請協助醫院保護您與其他病人的隱私。
  8. 您負有保管個人財物之責任。
  9. 若暫時離開病房時需主動告知護理人員。
  10. 住院或診療過程中,請您與家屬或訪客,顧及他人權益並避免打擾他人。
  11. 對於醫院所提供的資源,包含水、電與空調,請您節約能源,珍惜使用。
  12. 醫院有適時調整病房床位合宜使用之權利,會請您配合調整床位。
  13. 提醒您,未經請假即離院者,視同自動出院。如您需外出離院,請辦理請假手續,如未辦理經發現逾4小時者,醫院得以主動辦理出院,病人或家屬應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14. 請配合國家防疫相關規範。
瀏覽人次:6966 人 更新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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