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108年度初級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報名簡章
一、前言:
為提昇救護技術員之緊急醫療救護能力,確保初級救護技術員之緊急醫療品質,能先給予緊急就醫或轉診之傷病患基本生命徵象之維持,並在最短時間內平安送達醫院,保障民眾就醫之權益。
二、依據:
1.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4條。
2. 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80112619號函文辦理。
三、目標及預期效益:
藉由救護技術員之培訓,使民眾成為緊急救護第一線救護人員,於急需救護人員時能配合動員指示,以提昇病患急救成功之機率。
四、主辦單位: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五、計畫內容:
1. 上課日期:108年8月05日至8月09日(周一至周五),每日8時至17時。
2. 受訓人數:共計1梯次,預計45個名額。
3. 上課地點: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前棟6樓禮堂。
4. 課程時數:每梯次40小時。
5. 上課資格:經教育部認定之國中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六、報名方式:
1. 報名時間:108年6月25日至7月9日為止。
2. 報名費用:本課程免學費,僅收場地清潔費用每人每日新台幣100元,請於上課當天繳交。。
3. 本次教育訓練採線上報名,請點選下方連結填寫報名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後提交。
4. 本院完成資料審核後,於108年7月15日會將正取及備取學員名單公告於本院網站最新消息區上,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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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辦人:王玲玲督導長,連絡電話:(02)2982-9111分機3692。
6. 為維護教學品質,敬請報名學員注意下列事項:
(1). 訓練期間無法全程參與者,請勿報名參加。
(2). 訓練期間嚴禁遲到早退。
(3). 若正取學員確認無法出席,請於108/07/25前告知,以便安排備取學員參訓。
七、其他須知:
1. 本課程師資與課程內容、時間、場地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保留變更之權利,並保留各項規定之最終解釋權。
2. 因本課程屬大量操作救護技術的教育訓練,凡有肢體障礙、懷孕、膝蓋疾患或手術開刀等情事或其他無法操作救護技術之狀況,請勿報名參加課程。如經查證有上述情狀者,將立即取消上課資格。
3.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之所有課程,禁止未經同意於課程中進行任何錄影、錄音、拍照等作為,或以任何方式抄襲、更改、複印、出版、上載、傳送及發放課堂派發之教材或資料。
4. 課程期間如遇有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時,其停/補課標準依照「上課地點之縣市政府」宣布其所屬機關學校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辦理。補課日期統一另行通知公告。
108年度初級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報名簡章
一、前言:
為提昇救護技術員之緊急醫療救護能力,確保初級救護技術員之緊急醫療品質,能先給予緊急就醫或轉診之傷病患基本生命徵象之維持,並在最短時間內平安送達醫院,保障民眾就醫之權益。
二、依據:
1.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4條。
2. 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80112619號函文辦理。
三、目標及預期效益:
藉由救護技術員之培訓,使民眾成為緊急救護第一線救護人員,於急需救護人員時能配合動員指示,以提昇病患急救成功之機率。
四、主辦單位: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五、計畫內容:
1. 上課日期:108年8月05日至8月09日(周一至周五),每日8時至17時。
2. 受訓人數:共計1梯次,預計45個名額。
3. 上課地點: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前棟6樓禮堂。
4. 課程時數:每梯次40小時。
5. 上課資格:經教育部認定之國中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六、報名方式:
1. 報名時間:108年6月25日至7月9日為止。
2. 報名費用:本課程免學費,僅收場地清潔費用每人每日新台幣100元,請於上課當天繳交。。
3. 本次教育訓練採線上報名,請點選下方連結填寫報名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後提交。
4. 本院完成資料審核後,於108年7月15日會將正取及備取學員名單公告於本院網站最新消息區上,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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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辦人:王玲玲督導長,連絡電話:(02)2982-9111分機3692。
6. 為維護教學品質,敬請報名學員注意下列事項:
(1). 訓練期間無法全程參與者,請勿報名參加。
(2). 訓練期間嚴禁遲到早退。
(3). 若正取學員確認無法出席,請於108/07/25前告知,以便安排備取學員參訓。
七、其他須知:
1. 本課程師資與課程內容、時間、場地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保留變更之權利,並保留各項規定之最終解釋權。
2. 因本課程屬大量操作救護技術的教育訓練,凡有肢體障礙、懷孕、膝蓋疾患或手術開刀等情事或其他無法操作救護技術之狀況,請勿報名參加課程。如經查證有上述情狀者,將立即取消上課資格。
3. 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之所有課程,禁止未經同意於課程中進行任何錄影、錄音、拍照等作為,或以任何方式抄襲、更改、複印、出版、上載、傳送及發放課堂派發之教材或資料。
4. 課程期間如遇有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時,其停/補課標準依照「上課地點之縣市政府」宣布其所屬機關學校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辦理。補課日期統一另行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