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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

  健保局健保北醫字第1011505526號來函指出健保局自101年12月1 日起實施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為維繫良好醫療品質及醫病關係,依據醫療法第21 條規定,自費特材品項除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收取費用標準外,請將該品項及費用、產品特性、副作用與健保已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應主動詳細公佈於醫院網或明顯處所,勿以卷夾放至櫃檯或經由民眾自行要求後始得了解內容方公開。
 
瀏覽人次:5017 人 更新日期: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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