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
以下資訊如有差異,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適用對象:
(一)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暨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退休人員及上開人員之眷屬(眷屬至少應包含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另由各醫療機構視其醫療服務人力,評估納入服務於上開機關(構)、學校之志工人員。
四、辦理期間:
自112年 1月1日起至114年 12月 31日止,為期3年。
五:檢查方案請參考 網址
以下資訊如有差異,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主
適用對象:
(一)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暨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退休人員及上開人員之眷屬(眷屬至少應包含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另由各醫療機構視其醫療服務人力,評估納入服務於上開機關(構)、學校之志工人員。
四、辦理期間:
自112年 1月1日起至114年 12月 31日止,為期3年。
五:檢查方案請參考 網址